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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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南充市房产中介协会章程
(2022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简称南房中协),是由南充市从事房地产居间、房地产营销、代理咨询、租赁、评估(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相关房地产行业服务的机构、在南充从事房地产机构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充市。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本会的宗旨是: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房地产行业进步与发展。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一)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六)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会议决策(理事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充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充市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122号一楼,电话:0817-2613500。
本会的网址:http://www.ncfdczjxh.com/index.php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搭建标准化服务应用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持续素质教育,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提供帮助和救济,资助慈善公益性项目,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包括组织、机构和个人。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费的缴纳:
    缴费时间:每年的4—6月为会费缴纳时间,
    缴费标准:总公司800元/年,分支机构500元/年, 个人400元/年(免费参加从业人员考试培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行业三年以上;
(二)有社会责任心,无不良记录;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信用分在100分以上;
(四)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诚实守信、原则性强,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8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周65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三十七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八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九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
(五)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十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十七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十九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专家库(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为了规范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司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南房中协)建立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库),接受房地产估价咨询服务,并建立专家库。保障专业技术评审公平、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成立的。
 
第五十五条  南房中协对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南房中协组建专家库,依据规定组织开展估价报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高校学者、规划、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库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人,并报送省房协、南充市房管局备案,聘期3年,期满可申请连任。
第五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房地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南房中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操作经验;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未受过省、南房中协自律惩戒。
(六)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  专家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且不得再次入库:
(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或者参加估价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专委会会议或不参与估价报告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情况及评审意见等违反保密纪律的;
(四)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串通表决或者诱导表决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因评估相关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背南房中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授权代表委员会或以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南房中协交办的评审工作任务;
(三)遵守南房中协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和南房中协的声誉与形象;
(四)参与其他学术研究。如:持续跟踪研究评估相关理论和实务动态;关注评估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共性问题,向协会及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对政府及机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援助,解答专业技术问题;积极参与与监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正当的公平竞争秩序,弘扬行业正气。
第六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南房中协提名,经南房中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通过,任期由南房中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六十二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六十三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四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五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六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八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七十二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七十三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十四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七十六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八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七十九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三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八十四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五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八十七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9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南充市房产中介协会章程
(2022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简称南房中协),是由南充市从事房地产居间、房地产营销、代理咨询、租赁、评估(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相关房地产行业服务的机构、在南充从事房地产机构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充市。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本会的宗旨是: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房地产行业进步与发展。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一)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六)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会议决策(理事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充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充市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122号一楼,电话:0817-2613500。
本会的网址:http://www.ncfdczjxh.com/index.php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搭建标准化服务应用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持续素质教育,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提供帮助和救济,资助慈善公益性项目,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包括组织、机构和个人。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费的缴纳:
    缴费时间:每年的4—6月为会费缴纳时间,
    缴费标准:总公司800元/年,分支机构500元/年, 个人400元/年(免费参加从业人员考试培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行业三年以上;
(二)有社会责任心,无不良记录;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信用分在100分以上;
(四)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诚实守信、原则性强,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8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周65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三十七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八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九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
(五)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十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十七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十九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专家库(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为了规范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司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南房中协)建立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库),接受房地产估价咨询服务,并建立专家库。保障专业技术评审公平、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成立的。
 
第五十五条  南房中协对南充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南房中协组建专家库,依据规定组织开展估价报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高校学者、规划、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库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人,并报送省房协、南充市房管局备案,聘期3年,期满可申请连任。
第五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房地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南房中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操作经验;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未受过省、南房中协自律惩戒。
(六)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  专家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且不得再次入库:
(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或者参加估价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专委会会议或不参与估价报告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情况及评审意见等违反保密纪律的;
(四)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串通表决或者诱导表决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因评估相关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背南房中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授权代表委员会或以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南房中协交办的评审工作任务;
(三)遵守南房中协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和南房中协的声誉与形象;
(四)参与其他学术研究。如:持续跟踪研究评估相关理论和实务动态;关注评估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共性问题,向协会及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对政府及机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援助,解答专业技术问题;积极参与与监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正当的公平竞争秩序,弘扬行业正气。
第六十一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南房中协提名,经南房中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通过,任期由南房中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六十二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六十三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四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五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六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八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七十二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七十三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十四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七十六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八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七十九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三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八十四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五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八十七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9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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