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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公信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执业水平提高为共同目标。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 ,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竟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第五条     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该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定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过失或者经纪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到学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注销歇业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制止不正当竟争行为,为公平竟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竟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9、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10、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假借业务主管部门之名恶意损害业务主管部门形象。
12、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九条各项不正当竟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中介机构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信息中心网站(或者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第十二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有偿的原则,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公信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执业水平提高为共同目标。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 ,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竟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第五条     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该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定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过失或者经纪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到学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注销歇业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制止不正当竟争行为,为公平竟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竟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9、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10、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假借业务主管部门之名恶意损害业务主管部门形象。
12、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九条各项不正当竟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中介机构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信息中心网站(或者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第十二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有偿的原则,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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