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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协联合省内20家地方行业协会、389家经纪机构联合发布自律公约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全省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联合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攀枝花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等省内20家行业协会与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凉山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名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充好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89家省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向社会发布《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自律条款”“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和“附则”等内容,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发起单位:
 
(行业协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攀枝花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德阳市建筑房地产业联合协会
 
绵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广元市房地产业协会
 
遂宁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
 
乐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眉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
 
广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达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雅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巴中市房地产业协会
 
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凉山州房地产业协会
 
射洪县房地产业协会
 
经纪机构
 
(暂略)
 
附: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自觉维护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以及租赁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 根据国家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省房协房地产经纪专委会和各市(州)行业协会是相关职责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六条 依法依规办理工商登记和合同备案,推广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业。
 
第七条 经纪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发生违反公开承诺及其他有违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十一条 重视内部管理,不聘用被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经纪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加强企业内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约使用范围内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充分认知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房协委托房地产经纪专委会和各市(州)行业协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及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开展公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
 
3.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填报中房学、省房协的有关资料;
 
4.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六条 对守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褒扬。
 
第十七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守约作为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在省房协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将守约房地产经纪机构列为宣传、推荐的重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省房协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负责,承担违约的责任。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社会公示:在省房协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房协联合省内20家地方行业协会、389家经纪机构联合发布自律公约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全省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联合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攀枝花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等省内20家行业协会与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凉山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名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充好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89家省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向社会发布《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自律条款”“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和“附则”等内容,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发起单位:
 
(行业协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攀枝花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德阳市建筑房地产业联合协会
 
绵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广元市房地产业协会
 
遂宁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
 
乐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眉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
 
广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达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雅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巴中市房地产业协会
 
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凉山州房地产业协会
 
射洪县房地产业协会
 
经纪机构
 
(暂略)
 
附: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自觉维护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以及租赁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 根据国家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省房协房地产经纪专委会和各市(州)行业协会是相关职责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六条 依法依规办理工商登记和合同备案,推广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业。
 
第七条 经纪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发生违反公开承诺及其他有违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十一条 重视内部管理,不聘用被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经纪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加强企业内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约使用范围内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充分认知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房协委托房地产经纪专委会和各市(州)行业协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及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开展公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
 
3.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填报中房学、省房协的有关资料;
 
4.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六条 对守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褒扬。
 
第十七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守约作为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在省房协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将守约房地产经纪机构列为宣传、推荐的重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省房协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负责,承担违约的责任。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社会公示:在省房协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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