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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南房中协提醒您
近期,一些地方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我市面临疫情社会面扩散风险。

      2022年8月21日,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8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从8月21日至8月24日,对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全域进行静态管理。

      8月22日,南充市连续召开两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21”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果断处置,迅速召开市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调度会议,对疫情防控进行安排部署。两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川北医学院、市中心医院等就各自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做了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疫情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然而,却有人以身试法妨害疫情防控。那么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又应该怎么做?

一、什么是静态管理?

      静态管理是一种新冠疫情防控管理模式,静态管理包含三个“暂停”和三个“不”。三个暂停是指除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之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居家办公;除相关重点企业、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所有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除具备条件的超市、药店、医疗机构等外,其他商户暂停营业;除保障城市运行的救护车、物资保障车、消防车、志愿车队等外,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停运。三个“不”是指居民不聚集、不流动、不出门。

二、下列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管控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

1.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下列行为违反疫情防控管控方面的经济管理秩序

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3.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暑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犯罪行为

1.利用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故意泄露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8.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1.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2.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提高疫情防控意识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抗击疫情,你我有责

疫情防控,南房中协提醒您

近期,一些地方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我市面临疫情社会面扩散风险。

      2022年8月21日,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8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从8月21日至8月24日,对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全域进行静态管理。

      8月22日,南充市连续召开两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21”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果断处置,迅速召开市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调度会议,对疫情防控进行安排部署。两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川北医学院、市中心医院等就各自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做了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疫情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然而,却有人以身试法妨害疫情防控。那么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又应该怎么做?

一、什么是静态管理?

      静态管理是一种新冠疫情防控管理模式,静态管理包含三个“暂停”和三个“不”。三个暂停是指除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之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居家办公;除相关重点企业、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所有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除具备条件的超市、药店、医疗机构等外,其他商户暂停营业;除保障城市运行的救护车、物资保障车、消防车、志愿车队等外,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停运。三个“不”是指居民不聚集、不流动、不出门。

二、下列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管控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

1.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下列行为违反疫情防控管控方面的经济管理秩序

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3.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暑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犯罪行为

1.利用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故意泄露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8.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1.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2.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提高疫情防控意识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抗击疫情,你我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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